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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1 阅读量: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单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报送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上述有关单位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内部审计部门要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

第八条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审计整改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

对违纪违规问题严重、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组成督查组,在实施督查三日前,向被督查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

督查组由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实施审计的相关审计人员组成。

第十条  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领导小组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提出问责建议。教育部党组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完善审计整改会商机制,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各成员单位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推动和促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巡视部门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视内容,并在巡视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纪检部门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接受审计署组织实施的教育部直属中管高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按照审计署有关规定执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内部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其他专项审计等整改工作,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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