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财〔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6号)精神,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中办发〔200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2.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3.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4.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5.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6,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7.对教育系统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依法纳税的情况,利润的分配情况等,以及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有关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对有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该负责人的主管部门授权本都门或本单位的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
四、各部门、各单位对审计报告,要认真加以研究,根据审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审计人员做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决定。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损失的被审计人员,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保证审计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