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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1 阅读量:

陕政办发〔2007〕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审计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省审计厅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分别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省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省政府说明,经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公告有关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属党政领导干部的,依据《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陕办发〔2004〕11号)执行;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征得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告;

(四)公告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由省审计厅按有关规定依程序予以公告。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的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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