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07〕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审计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省审计厅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分别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省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省政府说明,经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公告有关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属党政领导干部的,依据《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陕办发〔2004〕11号)执行;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征得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告;
(四)公告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由省审计厅按有关规定依程序予以公告。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的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