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审发〔2021〕56号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对重点民生资金审计力度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审计署关于提升社会保障审计监督效能的指导意见》,扎实做好我省“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障资金运行风险,促进社保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保障作用
(一)促进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持续组织对国家社会保障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着力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落实促改革、惠民生、稳就业、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促进解决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保障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二)促进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职责,把促进社保制度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理念贯穿审计工作始终。加强社保资金预决算审计,关注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资金拨付执行情况;加强社保费用征缴审计,促进单位和个人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加强社保资金支出审计,查处违规挪用、支付、骗(套)取资金等行为;加强社保资金账户资金专户变动和服务协议执行情况审计,及时揭示、防范和化解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和资金可持续运行的重大风险隐患。
(三)推动深化改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促进发挥社会保障稳定社会作用,密切关注社会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增强对风险感知的预见性、敏锐性和时效性,及时揭示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改进和完善。
(四)推进深化社保审计全覆盖。制定科学合理社保审计规划,将医疗、养老、失业基金,各种救灾资金、社会福利资金、企业年金全部纳入监督范围,明确各类资金和项目的审计频率和覆盖周期,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统筹审计资源,优化组织方式,消除监督盲区,推进纵向统筹和横向衔接,做到上下穿透、有机贯通,加快实现社保审计工作全省一盘棋。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广“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系统研究”的数字化审计方式,提高社保审计运用信息化技术发现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
二、明确社保审计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按照依法审计、实事求是、推动发展原则,聚焦主责主业,严守社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底线,确定社保审计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既要从社保审计职能目标倒推,厘清任务和节点,又要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顺推,明确路径和方法,全面提升社保审计质量。
(五)总体目标。加强对社会保障、医疗、就业、住房、疫情防控以及其它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等与人民生计直接相关的政策、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反映政策执行存在的突出问题,揭露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项目资金规范管理、财政资金高效使用,推动政府在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
(六)主要任务。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深化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覆盖面。
加强社保资金审计。加强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保基金,各种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资金的审计,关注资金分配和使用等重点环节,杜绝挤占挪用资金现象的发生,促进各项社保政策的落实和制度的完善,推进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不断健全,让人民群众享受发展的成果。
加强医疗卫生资金审计。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公共卫生等医疗卫生资金的审计,检查医疗卫生投入是否满足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规范医疗收费、药品管理,推动健全公共卫生制度,促进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解决。
加强就业资金审计。加强对职业培训、就业培训、技能培训等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审计,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款专用,促进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住房保障项目审计。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等住房保障项目的审计,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重点关注项目规划编制、招投标、合同签订、监理、进度、质量等重点环节,查处擅自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和挪用项目资金、虚报冒领、损失浪费、工程质量低劣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保障民生项目顺利实施、规范运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改善居民居住生活条件。
加强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进行跟踪审计,重点监督检查有关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和有关项目的建设推进情况,保障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应急处置、预防预警、恢复重建等工作顺利进行。
三、建立完善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机制
(七)建立健全审计全覆盖机制。健全完善相关审计制度,做到社保资金走到哪里,审计就及时跟进到哪里,不留死角。对各类社会保障基金每5年至少审计1次;根据需要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重大社会保障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进行跟踪审计。审计机关要健全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相关规范,在符合保密等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八)建立健全大数据联网审计工作机制。根据审计需要,加强社保审计信息化开发建设工作,依法收集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真实完整的涉及社会保障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网络连接、数据传输、工作环境等方面积极开展联网审计。
(九)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各级政府以及人社、医保、财政、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民政、公安、住房与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经常性信息通报与交流、问题线索移送与案件协查、查处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发挥监督合力。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完善军地审计部门的沟通协调。
(十)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及问责机制。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一抓到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认真研究和及时整改。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考核和年度工作报告,并将整改问责结果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同时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监察和行政主管部门对审计发现移送的重大问题,要依纪依法依规处理,严肃追责问责;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力或屡审屡犯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
(十一)建立健全审计结果报告和公告机制。对社会保障审计资金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要按规定向本级审计委员会、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对单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审计机关在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同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督部门。除涉密事项外,审计机关要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被审计单位要按规定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相关主管及监管等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将追责问责情况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