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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1 阅读量:

(市国资发[2021]88号)


各监管企业:

《西安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 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8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和权 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促进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深化中央企 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 及《陕西省内部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 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 属重要子企业和规模较大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 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内部审计准 则,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预警和防范经营风险,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在市国资委的统一监督指导下,企业应当按照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明 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利及其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关系,并依据企业规模和工作量匹配内审人员,确保内审人员数量能够满足 履行审计职责需要。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党组)、董事 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领导体制。党委(党组)要强化对内 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审计师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熟悉财会、审计和监察等方面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 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并对企业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形成审计工作逐级管理机 制。对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企业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向上一级审计机构报告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 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 经董事会批准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 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第九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含中 级)审计、会计或者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专业职称、职业资格。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算机等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 企业提名、考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充分听取纪委书 记、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意见。为防范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政风 险,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年限较长的人员,应当实行交流轮岗制 度。

第十条 企业应当制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激励政策,完善审计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开展审计人员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积极推动和鼓励审计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履职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企业其他部门、所属企业或 者个人的干涉。

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

(二)开展企业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

(三)开展企业财务收支、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四)开展企业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审计;

(五)开展企业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六)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七)配合市国资委审计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审计人员参加专项审计工作组; (八)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以及内部审计协会审计工作;

(九)对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或其负责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力:

(一)参加企业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或修改企业战略规划、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

(四)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损失浪费行为,经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 时封存;

(七)在企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企业和个人,可以向企业提出表彰建议;

(十)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企业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 殊业务,经董事会批准后,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采取科学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定的证据 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 责人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定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对于报请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审计意见(决定)。  

第二十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 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坚持审计监督无死角、全覆盖,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重点关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程中的 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对所属子企业确保每5年至少轮 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企业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审计1次;对国有企业所属子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 企业应当每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内部审计情况,重大情况应 当随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市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 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 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 企业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并听取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须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六位一体”监督体系建设,与纪检监察、监事会、总会计师、内控、风控等监督资源相互配合,建立审计信息共享、监督结果共用、重要事项联 动、整改问责协同等机制,提高内部审计权威性。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 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积极推进审计结果报告和通报制度,明确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企业 应当及时整改,并将结果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审计问题整改与促进经营管理相 结合,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认真研究和剖析其成因,从管理 体制和机制上加以改进,通过审计维护资产安全、推动企业发展。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失 职渎职行为,及时移送企业纪委,企业纪委应当依法依规处置。

市国资委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法指导和监督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一) 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二) 督促企业落实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三) 组织实施企业专项审计工作;

(四) 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培训;

(五) 配合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价;

(六) 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协同机制,通过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 审计、专项审计等方式,指导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混合所有 制、重大资产、产权转让、招标采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重 点环节的审计监督。 市国资委应当将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 划,加强对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党组织、董事会责令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 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报告,市国资 委、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有特殊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执行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中共西安邮电大学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下一条:陕西省审计厅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