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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21 阅读量:

西邮校发〔2023〕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范全过程审计行为,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7号)、《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规定》(陕教规范〔2021〕7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修缮及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工程造价及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动态监督、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目的是:有效控制并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完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的工程,以及在前述金额之下,但经工程管理部门书面提请,并经审计处同意的工程也可实施全过程审计。未经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最终的付款与结算手续。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独立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八条 独立实施建设项目审计的,应当配备具有工程、财经类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人员。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并具有与工程相关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沟通能力。

第九条  委托社会审计的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受托社会审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西安邮电大学工程委托外部审计及内审外聘工程审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委托费用参照国家、陕西省和我校有关规定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学校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或学院积极配合,限期报送有关审计所需的文字资料、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查、测量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召集或参加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六)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部门、学院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三章  相关部门和审计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的职责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

(二)负责对委托审计机构的招标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三)审查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和确认,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审计报告等成果性文件进行审查、复核和确认;

(四)针对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工程管理、监理、施工、社会审计机构等相关单位召开工作联席协调会议共同商议或请示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

(五)对于重大工程在必要时将组织复核,并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及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六)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对社会审计机构的违约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或采取其他维权措施;

(七)支持并配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认真履行国家和学校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职责,负责在建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与控制工作;

(二)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竣工交付、交付使用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阶段的内控制度;

(三)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配合并支持审计处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

(四)在建设工程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后,及时向审计处、审计项目组提供工程建设各阶段工作节点计划;在各阶段合同订立时,应明示学校全过程审计的有关规定,并将其列入合同条款中;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处参加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验收等活动;

(五)按照审计部门发出的工作联系单,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各阶段所需审计资料(所有资料须经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查核对并签字盖章),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协调、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配合全过程审计工作,按时、有效地落实审计意见或审计咨询意见,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七)协同审计处和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及时解决或处理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八)向审计处反馈全过程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质量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职责

(一)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全过程审计工作职责,对审计日志、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咨询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其出具的咨询意见或审计成果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

(二)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备造价职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背景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

(三)负责制订并落实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方案包括项目经理、人员安排、工作计划、技术手段和方法、工作制度、工作进度等内容,并按批准的方案开展工作;

(四)全过程审计过程中,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应该及时深入现场了解工程项目建设详情,关注过程管理,掌握工程整体情况,形成详细的全过程审计日志和记录。定期或不定期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征得审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

(五)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上限价、投标报价、经济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项目变更、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事项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或咨询意见;

(六)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七)跟踪、鉴证、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项目验收,记录检查、验收过程;

(八)审计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提供材料、设备价格的咨询意见,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九)负责审查或记录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与造价有关的事项,建立往来文件收发登记制度和资料归档制度;

(十)做好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会议,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与意见,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报告》;

(十二)收集整理全过程审计资料,并对全过程审计进行全面总结,向学校审计部门递交全过程审计全套资料和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和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六条  投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

(一)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决策程序和手续是否合规、完备,是否在多方案比较、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总体规划;

(三)审查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分析投资估算是否准确,资金能力分析是否准确等;

(四)审查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项目责任追究制是否建立,项目各个环节是否明确责任人。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

(一)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招投标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审核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上限价,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合规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

(二)委托勘察、设计合同的审查和评价。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约定条款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责、权、利及违约条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收费的合理性,是否强调对低劣设计质量的索赔问题;

(三)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参加初步设计的审查会议,提供优化设计方面的咨询意见;审核工程设计对建设项目是否全面规划,是否清晰描述实施意图,设计质量和深度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审核设计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合理性,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施工图预算是否超过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第十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

(一)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招标代理、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分包等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规避招标等违规操作情况,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科学;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圆满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审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明确,重点审核有关投标报价、评标办法、结算方式、工程付款、违约责任、质量、工期、保修等内容是否完整、严密;审查标段的划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人为分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现象,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科学;审查招标程序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有关招投标工作法律法规规定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上限价的审查与评价。审查工程管理部门报送的工程量清单是否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无错项、漏项,综合单价、费用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合同的审查与评价。审查监理、招标代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完整性,手续是否完备、收费是否合理;重点审核工程的有关经济条款、承包范围、安全、工期、质量要求、价款调整、索赔、结算、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合理、严谨,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相符(总价包干施工合同不论金额大小须在招标前进行事前审计);审查合同工程计价原则、计费标准、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规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阶段

(一)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审查工程管理部门履职程序、工作日志、相关记录的执行情况;审查隐蔽工程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工艺规范、是否与所采用的图集相符、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等;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路基工程、拆除工程等,应重点跟踪。未经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承包人现场负责人共同签证确认的隐蔽工程不得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招标文件中主要材料的暂估价、设备的采购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资格审查、入围名单确定以及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审查招标文件及甲方直接采购的合同;招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厂家、品牌、规格、单价的,进场前是否经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和验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于非招标确定的甲控乙供工程材料,根据工程管理部门的书面要求,按照学校确定的品牌、规格及技术要求,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审查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建设单位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和扣回等;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设计变更程序是否合理、合规;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施工签证过程是否规范,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是否为施工合同未包括的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详见《西安邮电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第七部分);

(五)索赔事项的审查与评价。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以力求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审查索赔事项是否真实;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计量是否准确,价款是否合理。对于由施工单位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积极协助工程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反索赔。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和结算阶段

(一)工程验收的审查与评价。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有违约行为;

(二)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范围、主要内容、送审资料及要求详见《西安邮电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第三、四、五、六部分;

审计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或批准手续:

1. 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2. 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3. 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4. 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5. 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

6. 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

7. 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8. 计划外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 财务决算阶段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审查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财务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财务决算书及相关报表是否真实、全面、合法;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完成的项目质量是否合格,验收是否达到合同要求,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乎规定;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相关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各项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挪用和损失浪费,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往来款项、债权债务核算及管理是否真实、准确,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及时;学校权益是否有效维护;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其他问题;

(二)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须向审计处提供下列资料:

1. 项目批准建设、设计、招标代理、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2. 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变更签证资料、隐蔽工程资料等);

3. 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4. 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三)送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二条  上级部门对国家、陕西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另有特别要求的,按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国家审计机关、省教育厅内审机构审计过的项目,学校审计处可有效利用其审计结果,一般不重复安排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大、重要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处应向主管校领导报送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职责权限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学校权益、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按照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归档资料。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参与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图会审;

(二)工程管理部门将初步设计或概算与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相关文件(包括多方案优化设计过程分析表资料、图纸会审纪要、修正的设计概算)在5天内报送审计部门;

(三)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审核后反馈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处根据设计阶段审计中发现的设计阶段投资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工程管理部门、设计单位等进行沟通,提出改进设计阶段投资控制措施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文件的审计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将签署意见的招标文件在正式发出前及时报送审计处,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在1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二)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协调各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后正式发出;

(三)评标结束后,工程管理部门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在中标人确定后3天内向审计部门提供;

(四)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五)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审计程序

(一)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填写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委托书(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按委托书中要求向审计部门报送资料

(二)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依据送审资料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10天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计项目组审计人员与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对账,复核无误后5日内向招标管理办公室出具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说明。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审计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合同初稿后由校内相关部门签署流转意见,最后报送审计部门;

(二)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结合招投标文件在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合同进行完善,报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三十条 隐蔽工程的审计程序

(一)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2天内书面通知审计处,审计处人员未到现场,隐蔽工程不能封闭和验收;

(二)审计处指派审计项目组专人参与隐蔽工程施工,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作好详细文字、图象等记录,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二)审计项目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三)审计项目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四)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审计意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第三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的审计程序

(一)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支付申请;

(二)监理公司审核,在2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审计,在2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四)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审计程序

(一)如有变更、签证的要求,需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应与审计项目组协商一致后执行;

(二)变更、签证事项应在事前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并附审批报告和变更、签证费用预算书;

(三)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公司对变更、签证费用进行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计项目组对变更、签证费用进行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五)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变更、签证单(需由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公司、审计项目组、施工单位四方签字盖章),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四条 工程索赔费用的审计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二)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在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审计处;

(三)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进行审计,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四)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学校相关流程和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施工方商定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五条 竣工结算的审计程序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参照《西安邮电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全过程审计过程中,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重要事项需经学校审计处同意后,发给工程建设相关各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三)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拆分发包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招标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工程结算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财务结算的;

(六)超付进度工程款及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的;

(九)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西安邮电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下一条:中共西安邮电大学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