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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2-11-03 阅读量:

西安邮电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西邮校发〔2022〕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第47号令)、《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1〕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是学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旨在促进校内各单位、部门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办学风险,提高学校资源使用绩效。

第四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审计处是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处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三) 审定学校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等;

(四) 督促落实审计意见、审计建议、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等重要事项;

(五)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聘评、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 审议决策学校审计监督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校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的原则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室,其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岗位聘任、考核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等相关待遇,并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应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相关的后续教育。学校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执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的变动和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审计工作规范,创新审计工作方式方法;

(二)参与学校有关审计方针政策的谋划和部署工作,在学校涉及经济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参谋作用;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陕西省重大政策措施及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教学、科研、基建、后勤保障等主要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开展学校重点经济领域中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结合自身资源情况和业务能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审计咨询服务;

(十三)协助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四)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应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应向被审计单位、部门通报,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亦可聘任兼职审计人员。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需要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向学校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报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审计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作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对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处将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校内巡察、组织人事、财务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将作为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预算安排、人事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内部审计结果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于20144月发布的《西安邮电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西安邮电大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办法(试行)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11号令-《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