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西安邮电大学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1 阅读量: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活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国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来校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举办或出席会议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规范管理,分级分类对口接待。正厅级以上领导、企业和兄弟院校来校公务活动由学校办公室接待,学校主要领导或主管校领导陪同。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接到相关信息后应及时报学校办公室。其它公务接待活动按归口接待原则由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接待,主管校领导陪同。重要公务接待经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办公室与接待单位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 公务接待范围遵循业务相关、行业相关及合作相关的原则,在此范围之外的活动,原则上不予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活动的接待范围。

第六条 学校所有公务接待必须要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填写《西安邮电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接待活动事由、日程安排、时间、场所、用餐及住宿费用预算等内容。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学校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学校学术交流中心或定点接待场所。接待对象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学校发出邀请函的除外。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按省部级、院士每人 120 元,厅局级、教授每人 100 元,处级、副教授每人 80 元,其他人员每人 50 元标准执行,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突出地方特色,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和土特产等。

第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接待费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学校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活动的审查把关;财务处要对接待费报销严格审核,据实报销,并定期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内部审计。公务接待情况按年度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五条 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接待纪律,严格自律,厉行节约。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邮电学院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是校级公务接待,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西安邮电大学公务接待审批表


上一条:西安邮电大学 关于领导干部收受礼金、礼品实行登记的规定

下一条:西安邮电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