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协调和处理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其《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陕教审办[2018]2号)等文件要求,根据《西安邮电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参照《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审办字[2003]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由审计处牵头,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适当增加组成部门或人员。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在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指导、协调、监督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办法;
(三)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研究和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六)监督、检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四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二)根据经领导小组审批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制定审计方案;
(三)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审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审计结果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意见后,提交委托部门;
(六)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七)检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并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二)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名单;
(三)根据干部调整情况,及时提出离任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名单;
(四)根据经领导小组审批的名单向审计处送达审计委托书;
(五)向审计组提供需要查证事项的建议和线索;
(六)在审计过程中承担协调职责;
(七)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干部选任、考核、奖励和提出调任、免职、降职、辞职等处理意见时的重要依据;
(八)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六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二)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并介绍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受理与审计对象有关的群众举报事宜,及时查处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四)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五)对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二)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三)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违纪违规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八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宜;
(二)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审计相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资料;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规定及财经纪律的问题,提出整改落实措施;
(四)做好对违规资金的处理工作,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五)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九条 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一) 根据审计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例会;
(二) 遇特殊或重大事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提议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
第十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统一认识,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酝酿,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保密原则
联席会议成员对审计事项中需要保密或暂未解密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