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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1 阅读量: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学校资金、财产和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和《西安邮电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一级、二级财务机构及学校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使用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编制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并经学校领导审查批准;是否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在加强管理、增收节支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执行结果如何,预算执行结果报告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四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帐;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违纪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健全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制度;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五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计划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损失浪费、虚列虚报、以领代报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相互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第六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对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按照高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结转;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七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是否严格按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

第八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法乱纪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它单位、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借出款有无借给与学校无经济联系的单位;是否控制周转金借出的限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归还;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招标程序及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取得、计价和转让是否按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明确学校与被投资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九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借入款发生的借款利息或资金使用费的支付及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对各项负债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及专项经费审计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如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学校安排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七)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八)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使用过程中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九)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

(十)若有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是否到位,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十一)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其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审计视具体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具体程序按照《西安邮电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四章关于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各级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资料:

(一)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三)经学校审查批准的被审计年度的预算;

(四)被审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的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五)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六)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处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西安邮电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建议,报学校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其附属单位。其它经济实体可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审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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