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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1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审计署《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 年第 11 号令)、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和《西安邮电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和有效措施。学校相关部门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和学校的部署,认真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学单位、直属单位及校办企业等(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或企业)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以及重要基层经济管理部门的主要人。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部门、单位或企业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办理调任、辞职等终止原单位经济责任的职务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授权委托制。对校内各部门、单位或企业领导干部的审计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后实施。对审计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报请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审计主要领导干部时,对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一并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抵制、拒绝、阻挠和拖延审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或协管组织、人事、纪委、监察、财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二)研究并批准年度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

(五)听取审计报告并研究有关处理意见;

(六)其他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决策事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处理及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工作。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长兼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见附件 1)。

第十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审计处牵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综合评价被审计对象的任期经济责任,并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

第三章 审计立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与确定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由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批表见附件 8),并由党委组织部下达审计委托书(具体内容见附件 2),审计处据此列入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处根据党委组织部下达的审计委托书,依据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三)特殊情况下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由相关部门会同审计处直接确定审计。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

(二)向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相关单位;

(三)被审计人提供述职报告及审计所需资料,组织部门会同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召开见面会;

(四)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七)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处收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审计任务的需要,选配相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负责实施具体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前,向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向被审计人提供经济责任述职报告提纲。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计核查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座谈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应依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见附件 3)。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召集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召开会议,通报、审计内容和时间范围、审计纪律、审计注意事项及办公联系电话等。

第十七条 收到审计通知书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提纲后,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按审计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 4

(二)被审计人应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述职报告(内容见附件 5);

(三)被审计人应就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收到上述资料后,通过核查会计账目、凭证、账表、实物资产、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调查取证等方式,按照审计规范和规定的审计程序认真实施审计。

第五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与时间范围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内容开展:

(一)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各种收入上交学校情况;经费和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效果

(三)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四)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经济遗留与纠纷问题。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分类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根据不同部门、单位或企业各自承担的经济职责不同,确定其主要负责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6)。并根据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必审抽审的分类审计制度,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届满离任以本届任期为主要审计时限;届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近2年为主要审计时限,任期超过4年的以最4年任期为主要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第六章 审计报告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企业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意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应在10日内将其意见书面返回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认真复核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务必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审计组人员再次核对相关资料与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被审计人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存在的问题,以及应承担的责任,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对其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出具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审计处负责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章 审计结果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应主送党委组织部,抄送学校纪委、监察、人事部门存入干部管理档案,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应将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重要依据,并根据审计结果的不同情况进行运用处理

(一)对于履行经济责任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并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参考;

(二)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表现较差,不称职或个人问题较多的,应根据其德、能、勤、绩、廉等进行职务调整;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提拔重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

(一)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力量研究、剖析,提出对策和建议,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处理;

(二)处理违纪问题时,可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要向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通报,召开通报会。通报会由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主持,召集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主管校领导参加。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一)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要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进行诫勉谈话,责其改正。发现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和学校规定的,可另作专项审计处理;对违反财经法规、党纪、政纪或触犯刑律的,审计处可建议移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聘请校内外财务专家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下属校办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由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也可按上述第三章程序委托审计处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西安邮电大学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

3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

4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5被审计人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6不同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7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8西安邮电大学委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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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西安邮电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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