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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21 阅读量:

西邮校发〔2022〕10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提升审计整改质量,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强化审计监督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以及《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学校审计监督的校内各部门、单位、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及个人、负责督促或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校内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纠正、查处、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整改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审计决定书做出的整改决定;

(二)外部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

(三)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四)采纳审计建议,制定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第五条 经批复的审计报告应抄送被审计单位分管校领导。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及时向其分管校领导汇报,对审计指出的问题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工作。针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修改并完善相应的制度,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分管校领导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充分落实审计意见,积极实施整改。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按期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政府审计决定书做出的整改决定以及外部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责任单位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学校整改牵头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或整改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和其分管校领导。

第七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的查处情况;

(四)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五)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六)整改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工作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对已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被审计单位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审计处应出面督促,并向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和被审计单位分管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经审计处督促后仍不整改的,审计处应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或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整改责任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各类审计整改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对待,把审计整改作为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建立整改台账和责任清单,将整改责任落实到人,逐条逐项认真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将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及时通报党委巡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并适时开展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 校领导负责督促分管部门或联系学院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尤其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以及重大审计事项的整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应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委托的相关其他校领导组织协调,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整改责任和要求。

第四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一)被审计单位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通过强化源头治理,提升治理能力,促进事业发展;

(二)党委巡察办公室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三)纪检监察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进行查办;

(四)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审计整改事项进行督查。对于重大问题的整改,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五)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考核、基层党组织考核、处科级干部考核的内容,作为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年度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财务处将与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有关的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校内预算绩效评价和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因素;

(七)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尤其应对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的整改事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积极协助、配合被审计单位联合会商,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建议被审计单位所在党支部就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第五章 审计整改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审计整改责任人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 审计整改责任人存在以下情况的,根据其承担的相应责任,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向审计处或审计整改责任单位报送整改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整改报告及相关情况的;

(三)已具备整改条件,但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屡审屡犯,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导致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并对工作造成一定程度影响的;

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拒绝、阻挠审计监督工作的;

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规定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审计整改中发现的相关单位、个人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置,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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