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的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省财政厅《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 号)和省 财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行〔2015〕80 号),结合考虑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区以外(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乘 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报销标准以不超过相应级别交通工具金额为限。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校内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校内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二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
第十六条 校内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校内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乘坐飞机出差,当天往返的,可以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乘坐大巴、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费用并报销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出差人员往返驻地和机场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 80 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 50 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补助。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会议、培训出差,报销时需提供相关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凭据报销与会议(培训)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资料费等。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报销。会议不统一 安排食宿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 本市以外学习、培训,时间在 15 天以内者,参照差旅费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超过 15 天(含进修性质)的长期学习、培训者,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照差旅费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在规定范围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 40 元执行,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依据,按包干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六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出差期间,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的各项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与其同步调整。
第二十九条 长江学者,双聘院士、特聘院士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的住宿费标准参照附表中省级住宿标准;三级以上教授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的住宿费标准参照附表中的厅局级住宿费标准。
第三十条 成人教育外出授课差旅费报销办法另行规定。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西安邮电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西邮校发〔2014〕15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西安邮电大学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西安邮电大学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