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依据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 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规
定如下:
第一条 登记对象:学校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领导干部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 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礼券。如有收受,不论价值大小,必须一律登记上交。
第三条 学校对上交的礼金、礼品实行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 中收 受的其他礼品,价值人民币 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的,均须登记;价值人民币 300 元以上的,均须登记上交。
第五条 领导干部收受礼金、礼品登记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每半年汇总一次,每年向学校党委汇报一次。
第六条 按规定须登记的礼品, 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收礼品的,自回校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与应上交礼品一并上交到学校办公室行政科。
第七条 对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 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责令其登记、上交,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登记的礼金、礼券由学校办公室上交财务处;登记 的礼品由学校办公室登记造册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然后根据需要明确使用、保管单位。
第九条 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分别对礼金、礼品的使用情况、存量及发生额按类别进行汇总、公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