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科学、 民主、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陕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西安邮电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采取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关 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领域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四)学校党组织职能机构、行政管理职能机构、群团组织 机构等内部管理机构,校级科研和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和干部职数的设定;
(五)事关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
(六)学校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学校发展规划的制订与调整;
(八)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
(九)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十)校园建设规划及调整;
(十一)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大财经项目;
(十三)学校办学规模、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四)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职称、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五)学校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使用授权、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校办产业开发和产权变更等事项;
(十六)省部级及以上重大表彰、命名推荐人选的确定,以及校级以上的表彰惩处事项;
(十七)上报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
(十八)校园稳定安全、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九)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二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向上级部门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学校优秀年轻干部的确定;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
作的各类领导小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定;
(六)学校全资、控股企业等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确
定;
(七)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学校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不动产购置和购买服务,
土地、房屋以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或转让;
(四)重大建设项目、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基建工程施工变更项目;
(五)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指超过学校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及调整;
(二)年度预算外的预算追加及其资金调动、使用及调整;
(三)大额度捐赠和受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执行党委会和校长 办公会议事规则。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 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前,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的建议方案,至少 5 个工作日前送校领导班子成员征求意见,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调研和论证,必要时提交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二)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学校相 关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先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应由校学术委 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先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任免,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 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干部任免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
第九条 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 关材料应至少 3 个工作日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 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条 研究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并 以正式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 见等方式进行。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代替。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最后发 表结论性意见。如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二条 会议采取表决制。同一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实际 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可 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如有涉及 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 “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 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须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 三重一大”事项经学校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 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需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第十六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 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 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分管校领导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报告,并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如遇重要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 的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向学校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 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 “ 三重一大” 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九条 校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教育部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并督促相关部门向教职工通报事项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 工有权监督“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 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 “ 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邮电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西邮党发〔2017〕45 号) 同时废止。